问:餐饮业油烟排放检测标准及要求
答:
一、标准名称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DB11/ 1488—2018《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1/ 1604-2018《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 5808—202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T/LNSES 001-202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二、标准内容
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该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为85%。标准还对饮食业单位的规模进行了划分,根据灶头数量和总功率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DB11/ 1488—2018《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标准适用于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0mg/m3、5.0mg/m3和10.0mg/m3。
DB41/ 1604-2018《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餐饮业单位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不同规模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排放限值,小型、中型和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排放限值分别为1.5mg/m3、1.2mg/m3和1.0mg/m3。
DB13/ 5808—2023《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监督与管理等内容。标准适用于河北省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的规范、管理与监督。标准规定了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油烟排放限值为1.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为5.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10.0mg/m3。
T/LNSES 001-202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该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单位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餐饮业单位的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油烟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和10.0mg/m3。
三、检测方法
餐饮业油烟排放检测主要包括采样和分析两个步骤。采样时,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采样点的设置应根据排气管截面积确定,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有关规定执行。采样要求应将采样时段安排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