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1616-2022《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一、标准基本信息
标准号:GB 41616-2022。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
归口部门: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主要起草人:张永波、王宗爽、叶代启。
二、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采用“综合指标+特征污染物”的形式,综合指标为非甲烷总烃(NMHC),控制VOCs类物质的总排放;特征污染物项目突出重点,管控苯和苯系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针对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等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印前、印刷和印后等工序明确规定措施性控制要求。
监控要求:提出了VOCs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
其他要求: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三、标准作用
环境效益:可有效减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利于保护周边公众健康,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行业规范: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的排污行为,引导印刷工业企业采用源头、过程及末端治理措施降低有机废气排放,推动行业绿色化发展。
市场环境: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