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GB 41618-2022
标准名称:《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23年1月1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
归口部门:生态环境部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石灰协会、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生态环境监测站
主要起草人:王红梅、焦阳、孙强、尹书明
二、标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灰、电石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4669《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文件。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明确了石灰窑、干燥窑、破碎、筛分、粉磨等生产工序或设施的有组织排放限值,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征污染物包括氰化氢和氨。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标准针对炭材、石灰石、原煤等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并提出了颗粒物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确保符合相关限值要求。
污染物监测要求
明确了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以及监测点位的设置要求。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三、标准作用
行业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灰、电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产业链延伸
标准还涉及与石灰、电石工业相关的产业链,如原料供应、产品运输等环节的排放控制。
环保设施管理
适用于石灰、电石工业企业的环保设施,包括除尘、脱硫、脱硝等废气治理设施。
环境质量改善
通过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石灰、电石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