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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解读

日期:2025-02-12 13:06:12 浏览:15
内容简介:一、标准的基本信息标准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标准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实施日期:2024年7月1日标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标准归口部门: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二、标准内容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控制要求,包括选址、设计、

一、标准的基本信息

标准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标准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实施日期:2024年7月1日

标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

标准归口部门: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二、标准内容

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控制要求,包括选址、设计、运行、监测与维护、关闭与封场等内容。以下是标准的主要内容:

贮存设施选址要求:

贮存设施应避开地质构造断裂带、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贮存设施与居民区的距离应符合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贮存设施应具有防渗漏功能,防渗漏层的渗透系数应≤10⁻¹⁰ cm/s。

贮存设施地面应采用耐腐蚀材料,且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洁。

贮存设施应设置围堰,围堰高度应≥0.3 m,容积应≥贮存设施总容积的10%。

贮存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应按类别分区贮存,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贮存设施应配备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

贮存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危险废物种类、危害性和应急联系方式。

监测与维护要求:

贮存设施应定期进行渗漏检测,检测频率应≥1次/年。

贮存设施的维护记录应包括维修时间、内容、参与人员和验收结果等信息。

关闭与封场要求:

贮存设施关闭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应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封场后应设置长期监测点,监测频率应≥1次/季度,监测数据应保存≥30年。

三、标准作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贮存设施设计和运行管理依据,确保贮存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提供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贮存设施建设和运营行为。

环境监管部门: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确保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符合国家标准。

科研机构: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推动贮存技术的创新发展。

环保组织:为环保组织提供监督依据,促进危险废物贮存活动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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